日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晋中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通知提出,2023年底,全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新增公共充电桩2100台,达到3314台,能够满足2.46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5个县(区、市)。公共充电桩全市118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再覆盖680个行政村、14个景区和6个省级休闲度假区,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实现公共充电桩太行一号旅游公路覆盖1个驿站,充电距离小于100公里。
2024年底,全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新增公共充电桩1683台,达到4758台,能够满足3.64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再覆盖5个县(区、市)。公共充电桩再覆盖680个行政村、12个景区和2个省级休闲度假区,充电距离小于30公里。实现公共充电桩太行一号旅游公路再覆盖3个驿站和1个房车营地,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
2025年底,全市新增公共充电桩2242台,总量达到7000台左右,桩车比不低于1:8,力争达到1:6,能够满足5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11个县(区、市)全覆盖。公共充电桩1942个行政村、39个景区、15个省级休闲度假区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实现公共充电桩太行一号旅游公路7个驿站和3个房车营地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
原文如下: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市政办发〔2023〕4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2023年12月19日晋中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中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更好助力新能源汽车发展,方便广大群众出行,加快推进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目标
(一)2023年底,全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新增公共充电桩2100台,达到3314台,能够满足2.46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5个县(区、市)。公共充电桩全市118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再覆盖680个行政村、14个景区和6个省级休闲度假区,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实现公共充电桩太行一号旅游公路覆盖1个驿站,充电距离小于100公里。
(二)2024年底,全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新增公共充电桩1683台,达到4758台,能够满足3.64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再覆盖5个县(区、市)。公共充电桩再覆盖680个行政村、12个景区和2个省级休闲度假区,充电距离小于30公里。实现公共充电桩太行一号旅游公路再覆盖3个驿站和1个房车营地,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
(三)2025年底,全市新增公共充电桩2242台,总量达到7000台左右,桩车比不低于1:8,力争达到1:6,能够满足5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11个县(区、市)全覆盖。公共充电桩1942个行政村、39个景区、15个省级休闲度假区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实现公共充电桩太行一号旅游公路7个驿站和3个房车营地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县乡地区充(换)电设施全覆盖
1.推动城区公共充(换)电设施全覆盖。完善政策引导和要素保障,充分发挥市场主导性作用,推动城区公共充(换)电设施适度超前,车桩匹配。结合城市公交、出租、网约、私人等专用车辆实际充电需求,加快配套充电站桩建设,逐步提升建设密度。加快补齐城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换乘停车场等重点场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提升整体配套建设标准,实现城区公共充(换)电设施网络延伸全覆盖。2023年、2024年、2025年,城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桩车比分别达到1:8、1:7和1:6,核心区充电距离分别小于5公里、3公里、1公里,边缘地区充电距离小于8公里、5公里、3公里;各类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换乘停车场等场所充电桩安装比例达到车位比的10%、15%、25%。〔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城镇居住小区充电桩全覆盖。新建小区严格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居住类配建标准,预留安装的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要满足车位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对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配套供电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建设。细化既有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计划,鼓励在现有小区内部或者周边增设公共充电设施。持续提升城镇老旧小区公共充电服务能力。电网企业同步进行居民区配套供电设施升级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在电力容量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鼓励个人在自有产权车位安装小功率充电桩并对外共享使用。到2025年底,实现全市城镇居住小区充电桩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县乡村公共充电设施全覆盖。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要结合实际完成本地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县乡区域规划、配电网规划等有效衔接。合理推进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公园、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沿线服务区(站)等公共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引导充电运营企业优先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四好农村路”邻近乡镇和村布设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底,实现全市集中式经营性公共充电站11个县(区、市)全覆盖,平均每县(区、市)不少于2座、30台充电桩。公共充电桩118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平均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5台;1942个行政村全覆盖,每村不少于2台,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单位内部专用桩全覆盖。积极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专用桩建设,配建快慢结合的充电设施,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进一步提升充电供给能力。到2025年底,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用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比的10%,力争达到20%。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桩车比不低于1:2,力争达到1:1。〔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旅游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结合晋中市“十四五”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把晋中打造成为山西中部城市群的文化旅游中心,以形成世界级景区、国家级度假区和休闲街区交相辉映的旅游矩阵为目标,在各类旅游景区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5年底,国家4A级以上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公共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比的30%,其他A级景区不低于15%,A级(不含)以下景区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文旅局、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旅游公路充(换)电设施全覆盖
6.推动太行一号旅游公路全覆盖。依据省黄河、长城、太行三个一号旅游公路建设要求,以我市驿站、房车营地为建设重点,以快充直流桩为主、慢充直流及交流桩为辅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积极落实旅游公路省级配套电价政策,高效推进太行一号旅游公路配建充电桩。到2025年底,实现晋中市辖区内太行一号旅游公路7个驿站和3个房车营地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充(换)电运营模式
7.城乡居住小区“统建统服”模式。鼓励建设运营商或居住小区物业接受业主委托,实施居住小区充(换)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建设运营商、电网企业等开展前期勘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积极配合建设运营企业征求业主同意后,报备社区和属地主管部门,不得无理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单位内部专桩“对外开放”模式。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研究出台单位内部专用桩“对外开放”规范要求和实施细则,有序对社会开放,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增加社会公共充电供给能力,补足周边老旧小区充电短板,满足社会公众和周边居民充电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道路公共泊位“停车充电”模式。鼓励各县(区、市)在满足电网容量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路外公共泊位配建慢充桩,规划专用车位提供“停车充电”一体化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广充(换)电新技术应用
10.“光储充换”一体化应用。支持基础条件较好的公交场站、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及物流园、工业园区等探索公共场站充(换)电设施商业新模式,建设“光储充换”一体场站,高效利用光伏发电,加大光伏+、储能+电动汽车、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等技术推广应用,高标准高水平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增强绿电消纳能力,为用户提供优质充电体验。〔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晋中公路分局、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积极扩大绿电及储能的使用,推动充(换)电终端车辆与新能源发电高效协同,形成促进绿电消纳、降低充电费、确保电网安全等多赢局面。〔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多场景共享换电应用。支持新能源+储能企业和特定车型企业合作开展换电业务,区分不同车型及多种使用场景,相应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提供个性定制化充(换)电服务。完善保障新能源货车市内高效通行的配套支持政策,进一步提升共享换电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充(换)电智慧网络建设
13.智慧充(换)电“一张网”建设。加快全市公用、专用智慧充(换)电服务平台统一接入省级充(换)电智能服务平台,鼓励个人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推动与交通、能源等相关联平台的互联互通,推广省级服务平台配套App,汇聚发布全市充(换)电设施及行业信息,促进信息共享应用,促进充电服务更加智能化、数字化、便捷化。〔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充(换)电用户获得电力指数
14.增强供电建设能力指数。适度超前实施配套电网改造,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纳入电网规划,优先保障旅游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及乡村等基层偏远地区配电增容。现有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充电设施配建和充电负荷变化情况,保障小区内已投运充电设施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晋中公路分局、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提升优质用电服务指数。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从产权分界点到公网接入点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且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关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的规定。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法规关于优化用电报装的要求,持续提升获得电力质效,增强线上办电便利性,执行“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设施接用电报装业务办理提供包办服务,确保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能源局、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供电保障监管指数。结合充电设施配建要求,在新建小区、老旧小区和农村配电网改造方案中,将相应电网规划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增强供用电环节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全面提升充电设施接入保障。增强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日常监管,规范转供电行为,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全力做好配套供电保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能源局、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充(换)电行业体系管理
17.加强行业规范管理。优化充(换)电设施运营服务的统一管理,规范本地充电设施计量、计费、结算、客服等运营服务,督导运营商加强充电设施运维和服务质效。完善行业自律组织管理,营造良性竞争的氛围,引导充(换)电设施运营商从价格竞争向服务质量竞争转变,用高质量服务拓展充电市场,避免恶意价格战。将“油车占位”行为治理纳入城市管理范围,法治保障优质充电服务体验。〔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省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标准,强化充(换)电设施设备准入管理。强化安全底线思维,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依法责令及时整改消除。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管理单位在建设、运营服务中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配套政策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持续规范审批标准,优化审批流程,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地备案管理。审批部门要结合省级政策要求同步研究制定本地审批实施细则和办理流程。及时明确无需办理审批手续的认定标准和依据,需备案的充(换)电设施项目执行的具体办理流程。抓紧完善本地亟需但省级未明确规定事项的具体要求,为本地充电设施推广建设提供可靠支持保障,确保省级审批政策精准执行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土地供应力度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在相关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并有效衔接,应当保证公交、出租、物流、重卡等运营类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合理建设用地,以及有明确需求的其他电动车辆的充(换)电专用场地,满足专用车辆充电需求。在电力增容困难且充电负荷较大的居住(小)区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鼓励优先在各类建筑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基础条件好的场所配建充电设施。有效保障配套电力设施用地和公用电力廊道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探索盘活城区小块土地资源,保障零星用地,拓展充电设施用地供给渠道。〔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积极对接争取中央财政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的专项补贴,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市)研究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支持政策,加大对“统建统服”“光储充换”一体化、多场景共享换电、产业链拓展升级等示范创新类设施支持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提高企业投资意愿,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本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制定专项规划并抓好工作落实,倒排工期进度,确保建设任务主体责任和全面监督职责落实到位。市能源局要切实履行晋中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协同督导。市城市管理局要加快推动市城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下达市城区年度建设目标,督导市城区建成公共充(换)电桩接入省充(换)电监管服务平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提前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许可,切实加强用地保障,特别是对新建住宅项目要按照配建标准充分预留。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在落实备案管理流程的基础上,设立绿色通道和部门联动推送办理机制。供电企业要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升级力度,做好充(换)电设施建设用电业务的受理、业扩、增容等,规范接电报装流程,落实好电费优惠政策。市工作专班其他成员单位要坚持“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原则,协同配合,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紧盯当前建设任务,着手长远目标规划,妥善处理车、地、电、桩等要素关系,全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按期圆满完成。
(二)加强督促检点,提升工作质效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交账意识,不折不扣完成分解下达目标。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将加强督促检点,及时通报各县(区、市)和各领域建设进展,对落实政策有力有效、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搞变通、打折扣、成效不明显的,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追责问责。
(三)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数据录入
省级平台功能日趋完善,接入更便捷,要求所有指标落实和考核依据都将围绕平台上传数据,各县级专班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大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力度,做好工作调度和现场督办,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对接运营商和省平台技术人员,确保充电设施建成后同步录入平台。